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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

 

第 一 條:本法人組織定名為「洛杉磯台美商會」,英文名稱為(TAIWANESE-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GREATER LOS ANGELES)  簡稱為(TACCLA),依加州公司法組織之,領有聯邦免稅許可在案 (NON-PROFIT ORGANIZATION)。

第 二 條:本會宗旨如下: 
1. 促進來自台灣,在大洛杉磯區從事工商業者之交誼及服務。 
2. 促進台灣及美國經濟文化交流。 
3. 提高在美台灣工商業者社會地位。

第 三 條:本會辦公室應設在洛杉磯區內,地址由理事會選定。

 

第二章 會員及會員大會

 

第 四 條:會員之權利及義務 
1. 會員分為:永久會員、公司行號會員及普通會員三種。
  永久會員須繳付一次永久會員費。享有章程明定之各項基本權利,可行使理事選舉之選舉權。年資滿一年者方具有理事候選資格。 
公司行號會員須繳付會員費,其金額由理事會決定之。該公司行號會員得指定一名代表人行使章程明定之權利義務,其理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永 久會員相同。公司行號會員代表人之異動,得由該公司行號以書面推派並變 更之。惟公司行號會員代表人當選為理事或擔任其他行政職務者,其代表 人身份若有更動,則其所任理事或其他職務即自動喪失。 
普通會員須每年繳付年費一次,享有理事選舉權,但無被選舉權。其他享 有之章程所明定之各項基本權利義務,與永久會員、公司行號會員相同。 
2. 申請加入本會為永久會員或公司行號會員者,須有理事兩人之推薦,並經理事會審查,超過三分之二理事同意通過之。 
申請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者,須有理事一人或普通會員兩人之推薦,其經理事會審查,多數決議通過之。 
3. 本會會員應遵守及尊重本會組織章程及加州公司法之規定,若有違規或有任何行為損及本會名譽者,須接受理事會之議決。
4. 會員已繳交會費,一律不得要求中途退還。會員如不繳年費,應視為自動退出。

第 五 條: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權構。

第 六 條:會員大會分年會及臨時會兩種。 
1. 年會每年召集一次。
2. 臨時會之召開,由理事會決定之。

第 七 條:會員大會的召集,須在開會日十五天前通知全體會員。決議事項須經出席 半數以上同意即通過。

第 八 條: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,會長因故缺席時,由副會長一人擔任主席。

 

第三章 理事會 

 

第 九 條:由理事組成理事會,並由理事選出會長及副會長,商會會務及其他法則應以加州公司法為基準,理事會依此法則管理商會。

第 十 條:本會設理事,理事名額最高為卅一人。由永久會員及公司行號會員中選任之。 
1. 投票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,至多圈選不超過核定理事名額之人數。 
2. 當場投票當場開票。 
3. 通訊及授權投票不受理。 
4. 缺席競選有效。 

第十一條:理事、會長、副會長及行政人員任期: 
1. 會長任期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 
2. 副會長三人,任期與會長相同。 
3. 理事會每年改選一次,理事連選得連任。 
4. 理事因故不克出席理事會議選舉正副會長,得以委託書委任其他理事代行投票。 
5. 理事改選日期,以每年之十一月或十二月為之。 
6. 理事組成理事會,選舉正、副會長。其他之行政人員則由會長提名,經理事會半數以上同意通過任用之。

第十二條:理事有下列情形者應立即解任。 
1. 喪失會員資格。 
2. 提出書面辭呈經理事會議決議通過。 
3. 理事未履行其義務,經理事會決議免除其職務。

第十三條:理事會應每兩個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。負責行政職務之理事應每月集會一次。 第

十四條:理事會開會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。其決議事項,除其他條款所明定者之外,須出席理事人數半數以上通過。

第十五條:理事會下,設有專業小組委員會,各小組推選理事一名為召集人,得邀請 本會會員參加小組委員會委員。

 

第四章 組織及管理

 

第十六條:本會行政部門包括會長(PERSONAL)、副會長(VICE-PRESIDENT)、 秘書長(SCERETARY GENERAL)、副秘書長(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)、財務長 (TREASURER)、副財務長 ASSISTANT TREASURER)、總幹事(EXECUTIVE SECRETARY)。

第十七條:會長應負責召開大會及理事會,其為大會及理事會之當然主席。 會長出缺時,由理事會推選副會長一人遞補之。若副會長亦出缺時,應由 理事會重新選舉會長及副會長。

第十八條:理事會得聘請名譽會長一人,名譽會長須擔任過本會會長並對商會有卓越之貢獻者。名譽會長係榮譽銜,並非行政人員。

第十九條:理事會得聘請前會長若干名本會會務顧問,其權利及義務與理事同。 理事會得聘請社會賢達人士若干名為本會榮譽顧問。

 

第五章 附則

 

第二十條:本會辦事細節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第廿一條:如本會章程有未盡事宜,應依加州公司法之規定為基本準則。 第廿二條:本章程之修正經由2002年12月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並即刻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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